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中央和西藏自治区为昌都发展赋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昌都地委、行署在资金引进、税收、外贸进出口、土地审批、金融、工商管理、公司审办、登记注册等方面制定了更加宽松的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国外和港、袄澳、台投资者在昌都兴办的企业按藏政发[1999]33号、[2000]35号、39、[2002]81号和国发[2000]33号号文件执行。
2、外省市区投资者在昌都兴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对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牧林综合开发及产品深加工和荒山、荒地、荒坡开发利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项目的,自投资之日起,第一至第十年免企业所得税。
4、对地区内县、乡(镇)投资兴办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免征企业一定年限的所得税。
6、外省区投资企业在昌都注册,并在昌都纳税,无论其生产、经营的点在何处,均按昌都优惠政策税计税。
7、对兴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技术服务业务和物资加工回收的企业经营单位,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8、对兴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仓储业、养殖业的企业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9、对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事业,免征所得税。
10、对到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生产提供科学技术有偿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凡在我地区交纳流转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扶持比率为10%;超基数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1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
12、凡在我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膏腴桑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抄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超基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5%;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碧绿为40%。
13、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我地区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二)外贸政策
1、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也可委托我地区享有一般贸易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
2、外省市区在我地区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为我地区新增出口创汇达到一定额度,可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内自产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3、外省市区企业与我地区外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申请自产产品的出口经营权。
4、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5、产品在区外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准运手续”;产品出口的,除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特别规定外,均可享受地区内企业同等的外贸贴息政策。
6、经批准限定规模的投资生产产品的企业和进口商品的零售企业,可赋予自产、自营产品经营权。
(三)土地政策
1、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昌都地区有关规定开发建设。
2、投资从事农、牧、林生产项目和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予以划拨。
3、对其它鼓励投资项目,减免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困难的,分期缴纳;使用期内,完成投资总额15%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合资、合作或其它来年应方式的昌都方式的昌都方,可以用享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投资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10%的优惠;投资在300万元衣裳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20%的优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30%的优惠;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准地价下浮50%的优惠。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5、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也可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投资者。
6、投资企业从事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建筑面积的50%可作为商品房。
7、投资企业在我地区城镇享受土地开发,其年限:(1)房地产开发用地70年;(2)农业综合开发用地60年;(3)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其它用地50年。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地作价或为联营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投资者合作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四)金融政策
1、昌都地区商业银行对信用,能合法经营的企业和客商,不受所有制限制,不分本地企业或外来企业(经商户)、不分经营项目、经营内容,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具备完整的贷款手续,都积极主动地发放贷款。
2、认真执行金融政策上的优惠性(即信贷政策、外汇政策、保险政策、现金政策等),信贷上的倾斜性(即日前实行的贷款不受规模限制,对政策性贷款,按实际需要供应,政策性贷款扶贫低息、乡镇企业贷款、农牧业生产贷款、乡村水电贷款、民族手工业贷款、民族贸易贷款、民族用品贷款、老少边穷贷款等),利率保费率的让利性(即贷款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证》、《开户许可证》结算汇兑业务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确保现金供应,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论区内经营户,还是区外经营户都一视同仁。
4、外资银行进入我地金融市场优势明显:一是享受国民待遇,不受政府干预;二是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宽松;三是可以充分发挥业务面广、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
(五)其他政策
1、投资企业在昌都参加商业保险,享受我地区低保险费率优惠。
2、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企业可对机械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提取折旧。
3、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渡口、水利经营的投资企业,允许合同期内税前优先分享收益。
4、投资企业经批准参与我地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可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等形式,并销售国家和我地区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
5、合作、合资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15%的,视同外商企业。
6、外省市区投资企业与我地区企业进行合作,符合国家政策和中西部开发政策的,经批准可列入国家中西部优势工程项目,享受国家有关中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7、客商在我地创办、领办经济实体的,可享受我地区入户优惠政策。
8、在我地区投资的各类投资者及其眷属和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子女就学、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一律享受我地区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9、外省市区企业迁移到我地区登记注册,或在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金)不再进行评估、验资,但需办妥两地银行帐户转移手续,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转移到位;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10、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征收。
11、对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燃料、通讯、交通等功用社会服务项目,与我地区的企业同等对待。
投资方式
1、合资经营、独资经营、合作经营;
2、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承包;
3、租赁、控股、购买、兼并、托管、跨地区、跨行业组建企业集团;
4、加工贸易或补偿贸易;
5、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申办程序
1、客商可通过我地区招商部门或其他部门,向我地区农业、工业、矿业、交通、旅游等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得感兴趣项目的详细资料,确定在昌都投资项目。
2、客商根据所投资企业性质,需提供合作意向书或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及附件,资信证明。
3、项目审批,实行联合办公,采取一站式服务,对于符合我地区产业导向,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其审批立项、土地使用以及工商登记等全部手续,在5日内完成。
4、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和在藏长短期居住手续。
5、昌都地区在行署办公室设立投诉中心,受理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工作和服务质量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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